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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抢方向盘、携带宠物上车等扰乱乘车秩序行为
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述行为将被禁止:辱骂、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在运营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以及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携带畜禽、猫、狗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擅自进入车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依法加强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新建或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规划公共交通设施
根据《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郑州市到2035年人口规模将达到135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比例将达到90%,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70%左右,公交场站300米覆盖率100%。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形成全域公共交通,提供城乡公共交通均等化服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等客流集散场所,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批、核准。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能满足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将更加绿色智慧高效。郑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江涛说,为发展绿色公交,《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新增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是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刘瑞朝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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