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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

2015-12-17 14:05:09    阅读:

       为加快推动落实《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促进我市电池及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符合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二)加快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以后新增或更新出租车、公交车、环卫车、物流车、电力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力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范围是:在本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适合本市运营模式、且挂本市车辆牌照的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客车。
       财政补贴标准为:对购置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30%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在补助时直接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同比例调减补助额。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新增或更新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它车辆并列入本市2013年上报国家《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推广应用的纯电动公务车,按照“谁购买、谁承担”的原则,由购车单位所在地财政和购车单位承担扣除上级补贴后的差价车款。对本市2013年上报国家《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推广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纯电动公交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市财政按扣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予以补助。对列入河南省2014年节能与新能源公交客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城市公交客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配套。对上级安排有购车专项资金补助或经费结余较多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新能源汽车资金。同时,对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鼓励各县(市)、区,高等院校及远离市区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与市公交总公司联合推广新能源公交客车;市公交总公司在保证公交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可积极向各单位提供新能源公交客车班车运营服务。
       (五)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鼓励本企业员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给予适当补贴。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一)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兼顾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的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今后,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均要预留一定比例(10%—2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充换电设施建设。对由市统一规划布局、验收合格的大型充换电站,市财政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由市统一规划布局、验收合格的移动充换电车和充电桩,市财政按单个充换电车或充电桩价值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中央、省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补助。
  各县(市)、区规划布局、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四)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内充换电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级以上部门应收部分外,经市政府批准后一律免收。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创新发展
  (一)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探索公交客车、出租汽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整车租赁、按揭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四、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机制
  (一)成立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整合各方面资源,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通报、检查督促等。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测,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等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期内,市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预算资金规模采取总量控制、先买先补方式,即在原则上不突破预算规模前提下,根据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牌照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时间先后进行补贴,先买先补,补完为止。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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