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补偿办法
2015-01-28 15:16:04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驻马店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更好地实施《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落实政府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政策,切实保障城市公交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城市公交单位成本标准,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城市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运营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补偿数额的一项管理制度。不作为城市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 城市公交规制成本是指按照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规定设置的城市公交成本标准,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核定,作为确定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补偿依据的城市公交运营成本。
第四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是为贯彻落实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交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城市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特性,依据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对城市公交企业因价格成本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公益性支出以及应得投资回报,由政府财政给予的补贴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驻马店市区内获得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特许经营权的法人实体(简称城市公交企业)的管理。城乡客运、县域及长途客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标准
第六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城市公交规制成本。
2.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公交客运主营业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公交规制成本。
4.合理性原则。影响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七条 作为城市公交规制成本的运营成本(以下简称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燃料及动力费、保险费、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它直接费用等项目。
第八条 对运营成本项目进行规制管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好政府财政补贴补偿的合理性与调动企业降低成本积极性的关系;
2.处理好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关系;
3.处理好业内成本与业外成本的关系;
4.成本规制管理方法应当简单明晰并具可操作性。
第九条 运营成本项目标准值
1.运力规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区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规划或超现有经济发展水平配置车辆。
2.运营成本相关指标以及各单项成本的核定
(1)驾驶员总人数
驾驶员总人数=城市公交企业年实际总运营小时数÷劳动法规定每年每人工作小时数。
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原则上据实核定。
(2)人员工资
人均工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马店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统计部门发布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滞后影响运营成本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并考虑近三年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平均增幅因素予以核定。
(3)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的计提比例和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上限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4)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照规定的计提比例和核定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社会保障费计提比例当地政府规定为区间值的,按照其中值确定。
(5)燃料及动力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6)修理费。城市公交企业修理费包含三个部分:车辆正常保养、轮胎消耗、固定资产修理费。车辆正常保养和轮胎消耗按照公交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车辆正常保养每0.5万公里保养一次,保养费用依据市场价格核定;轮胎消耗按照10万公里更新一次,轮胎更新费用依据市场价格核定;固定资产修理费按照固定资产总额的2%核定,同时考虑CPI指数波动的影响。
(7)保险费按照规定据实核定。
(8)管理费包括场站设施维护费、租赁费等,按照规定据实核定。
(9)财务费用
根据《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要求,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有足够资产投入公交营运。城市公交企业购置营运车辆、实施场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合法融资成本可进入规制成本,但融资规模应适当。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
(10)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群众投工投劳、企业捐赠、政府出资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
(11)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的成本
城市公交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措施、先进技术、先进经营模式,使劳动生产力提高效率产生的效益,使用劳动生产力增长率的一半来核定城市公交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的成本(即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成本的红利政府和企业五五分成)。
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的成本=劳动生产力增长率×营运成本×0.5。
(12)不列入规制成本费用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列入城市公交规制成本:
①应当在各项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②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③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④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支出;
⑤被没收的财物;
⑥对外投资支出;
⑦城市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⑧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照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条 政策性亏损的界定
1.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定。原则上按照城市公交企业企业提供的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
2.营业外收入的核定。原则上按照城市公交企业提供的手续齐全的合同、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
3.燃油补贴的核定
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燃油补贴应计入相关文件规定的规制年度。当补贴资金到账时间迟跨会计年度时,《城市公交年度成本规制报告》设专项条款对上年度规制成本及盈亏额度做调整说明。
4.运营成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其它费用
5.政策性亏损=运营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燃油补贴-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 适当设置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
柴油燃料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年度前三年标台百公里平均值)上下5%浮动。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主要成本项目金额降到限额以下所带来的收益由城市公交企业享有,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第三章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实施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补偿政策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听证制票价基础上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系统运行效率,促进城市及城市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城市公交企业合理的人车配比条件下,通过财政补贴,保障城市公交企业每年财务状况达到盈亏平衡,并且享有其他公用行业同等的合理投资回报,以保持公交行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平价、优质和连续的公交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补偿的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处理好城市公交企业化运营与城市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特性并由政府财政购买的关系。
2.合理合规原则。计入城市公交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合理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行业公允水平。城市公交企业人力配比、生产力水平与城市生态发展水平相适应。
3.适度激励原则。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及成本收入规制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渐进规范原则。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及成本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财政购买城市公交服务产品财政补贴补偿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以保证城市公交企业正常平稳运转,并促使服务水平持续得到提升。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补偿总额包括单项补贴、专项补贴、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公益支出补偿等五项具体内容。
1.单项补贴。政府就城市公交企业承揽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2.专项补贴。包括场站征地建设补贴;公交车辆购置补贴;GPS、站亭、站牌等公交附属设施建设补贴;体制、机制改革等其它补贴。
3.投资回报调节。设置城市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8.5%(国家规定的行业利润率为5%-12%),当城市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低于8.5%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成本利润率达到8.5%的水平。此时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补偿总额随之增加:
投资回报调节=(8.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
当城市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高于8.5%时,超额利润部分的70%留给城市公交企业发展,3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城市公交成本利润水平低于8.5%时的补贴补偿保障。此时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补偿总额随之减少:
投资回报调节=(8.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30%
4.服务质量调节。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实行考核办法,并与其投资回报挂钩。当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城市公交企业可全额获得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财政投资回报调节额度,服务质量调节为负:
服务质量调节=挂钩比例×8.5%×规制成本×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
挂钩比例是指在8.5%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为30%。
5.公益支出补偿。伤残退伍军人、盲人、65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等费用补偿。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重点是城市公交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人车比率等作为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方法、挂钩补贴方式等,按交通部门制定的《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安排原则
以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维护建设费收入和国家石油价格补贴等为来源,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交系统建设、保持日常运营及适度发展。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豫政办【2007】87号文件精神,“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
2.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政策性亏损补贴,指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因价格成本倒挂造成的亏损、特定对象实行乘车半价(如小学生等)、免票优惠(指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及现役军人等)、冷线开辟和保证企业最低利润补贴等;
(2)城市公交建设资金,用于公交车辆购置和更新、公交场站征地及建设费用;
(3)GPS、站亭、站牌等公交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4)体制、机制改革等其它费用。
3.资金预算管理
(1)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城市维护与建设支出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2)凡需列入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财政会同交通部门进行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专项资金计划。
(3)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城市公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4)资金领拨程序
城市公交企业应根据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资金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查后办理拨款。
(5)资金支出使用标准
a、项目资金支出使用标准
(a)城市公交企业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依据合同确定投资并按照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
(b)以最终评审价结算的项目,依据评审价确定投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拨付工程款。
b、补贴补偿资金支出使用标准
(a)公交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投资的实际采购金额进行补贴;
(b)老年卡乘车补助标准:0.8元/人次×80次/月×3月×实际发卡数;
(c)政策性亏损补贴、投资回报调节以及服务质量调节标准:按照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三部门的核查报告确定;
(6)监督管理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城市公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资金,核减或停止拨付资金:
①截留、挪用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②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③擅自改变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④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⑤虚列投资完成额;
⑥其它违反国家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必须满足成本规制实施的基本条件。
1.企业管理规范,运营收入与运营成本核算清晰透明,资料提供及时;
2.公交票价按听证制定价执行;
3.将公交业务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
4.必须完成《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要求的各项指标;
5.每年初向政府提出城市公交运营成本监审和盈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于每年元月份,依申请对城市公交企业上年度以下事项进行核定: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城市公交企业公交运营成本;
2.交通部门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调节数额进行核定;
3.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三部门组成联合监审组,对城市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投资回报调节以及公益支出补贴补偿数额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财政及各职能部门应将对城市公交企业公交运营成本及相关事项的监审工作制度化,并建立公交运营成本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新线路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下有效配置公交运能资源,降低营运成本,节约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政府产权场站使用办法,保证城市公交车辆运营及夜间停放;切实协调指导好城市公交的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产权的场站,应对城市公交企业免费开放,以降低城市公交营运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持城市公交企业持续发展。考虑到交通等部门每年元月份,才能对上年度城市公交营运成本等事项进行审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城市公交企业常规财政补贴补偿可依据上年度规制成本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对城市公交规划建设要求,城市公交企业当年需要完成的专项任务和公益支出,其财政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三部门,对城市公交企业每年元月份组织实施的监审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7日起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