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办法》从公交都市建设内容、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方面对公交都市创建提供指导。交通运输部自2011年起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来,已有33个城市命名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 公交都市建设要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出行需求,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 超大、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 公交都市建设要建立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调整机制,科学调配运力,降低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要提高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空调车辆比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车辆日常维护、清洁,改善无障碍适老化出行环境,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机制,持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 ▲ 公交都市建设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 公交都市建设要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和补偿,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和补偿按时拨付到位。 ▲ 要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关心关爱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并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创建申报条件 ▲ 公交都市创建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发展水平较好,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扶持政策的城市。申报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绿色出行发展基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 (三)城市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较好的小城市参与公交都市创建,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组织实施方式
▲ 创建城市应当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创建城市应当建立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年度绩效考核。 ▲ 创建城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 创建城市应当每年总结公交都市创建情况,并形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公交都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公交都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验收命名
▲ 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公交都市创建验收评分细则,明确了验收条件和依据,以及城市自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
▲ 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专项奖励政策,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注意: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城市申请,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验收或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
关于动态评估
▲ 为推动示范城市建立公交都市建设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每3年一次,组织对示范城市公交都市建设情况开展动态评估。
▲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来源:城市交通报道)